【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離職期間為102年4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申請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附檔或上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62845&CtUnit=34334&BaseDSD=7&mp=116003)
或洽臺北市民熱線199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