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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技術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亞東技術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民國90年 10月29日台(九○)技(四)字第90153860號函備查
民國92年10月21日台技(四)字第0920153691號函備查
民國93年4月1日台技(四)字第0930042415號函備查
民國94年7月21日台技(四)字第0940098531號函備查
民國95年8月14日台技(四)字第0950118081號函備查
民國96年2月8日台技(四)字第0960020696號函備查
民國97年1月28日台技(四)字第0970013500號函備查
民國97年6月27日台技(四)字第0970118843號函備查
民國98年3月25日台技(四)字第0980044779號函備查
民國98年11月13日台技(四)字第0980192182號函備查
民國99年11月15日台技(四)字第0990189704號函備查

第一篇 總則

第1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相關事宜。

第二篇 大學部

 

 

第三篇 研究所

第一章 入學

第52條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或甄試入學考試錄取者,得以一般生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就讀。 符合上述資格且仍在現職滿一年並持有證明者,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得以在職生身分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就讀。 外國學生經申請並獲核准後,得入本校碩士班就讀,其入學辦法另訂之。

第53條

獲准入學之研究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前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以撫育子女至三足歲為限。

第54條

本校招收碩士班研究生,應組織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定,並公開辦理考試,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55條

研究生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註冊並繳交學雜費。新生註冊入學後,應選定論文研究之指導教授,其選定辦法由各研究所訂定之。

第56條

研究生註冊後,應依各該研究所規定辦理選課,其應修讀課程及研究論文題目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准。

第57條

研究生加、退選,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其自行加選科目之成績及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58條

凡未曾修習該研究所指定之大學基礎學科者,應於入學後儘快補修。成績不列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學分計算,但得登載於其歷年成績表。

第59條

研究所應鼓勵研究生,在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下,選修其他研究所開授之科目,其學分列入畢業學分內。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考試、轉所

第60條

研究所碩士班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修業年限計算。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返校辦理註冊。

第61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論文六學分另計。

第62條

研究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或C等以上為及格。其學業成績等次為: A等:八十五分以上。 B等:七十五分至八十五分(不含)。 C等:七十分至七十五分(不含)。 D等:七十分(不含)以下。 大學基礎學科由各研究所訂之,未補修完畢前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63條

研究生之學位考試由本校定期辦理,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後實施。

第64條

研究生之畢業成績為其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第65條

研究生不得轉所。其為一般或在職身分之認定,以入學榜單公布為準,不得變更,一般生不得轉為在職生,在職生亦不得轉為一般生。

第四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66條

研究生因故不能上課,需依照請假規則辦理,經核准請假者仍視為缺課,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第67條

研究生因故申請休學,經核准後可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需依本校「學生休學及延長休學年限辦法」辦理,經核准後,得再延長休學一至二年。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不計入休學年限,惟至多以撫育子女至三足歲為限。

第68條

本校研究生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應令休學。

第69條

研究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或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70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學位考試不及格,不符合複試規定者。 三、除論文外,學期成績全部零分者。 四、學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六、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七、同時在本校其他學系或國內其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者。

第71條

本校應予退學研究生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因入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72條

本校研究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連同其他原因開除學籍者,均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73條

本校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研究生,可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74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且成績及格者。
二、通過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之學位考試者。

第75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經本校核准其畢業資格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證書。 如發現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四篇 學籍管理

第76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所系(組)班別、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轉系(組)、轉學、輔系、雙主修、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77條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78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本校辦理。畢業生之學位證書,並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79條

新生名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轉學名冊、退學生名冊、學位授予名冊應於每學年(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規定由本校自行審核並簽請校長核備,建檔後永久保存。除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或因本校校務或學籍資料維護所需之調閱,或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查閱者外,不得查閱。

第五篇 附則

第80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辦理。

第81條

學生在校之獎懲、操行成績評定、申訴等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其辦法由學務處另訂之。

第82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3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呈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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