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條
|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實施細則」及本校「亞東技術學院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
|
第2條
|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一)研究生須在第一學年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無法擇定論文指導教授時,可請所長給予協助及推薦。
(三)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原則。
(四)研究生論文主題超出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研究範圍時,得經所長同意聘請本校其他系所人員擔任指導教授;但校外人員擔任指導教授時,須有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共同指導。
(五)研究生得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但須經前後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並以更換一次為原則,更換時間以論文口試一學期前為限。
|
|
第3條
|
選課及修課之規定:
(一)研究生選課須經論文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未決定指導教授前由所長同意。
(二)同等學歷或非相關科系就讀本所者,是否須補修本校大學部相關課程,由指導教授決定之。
(三)研究生必須修畢三學期之專題討論及二十四學分(含申請學期之修課學分數),始能申請論文學位口試。
(四)入學身分為在職者,該學期至多修習六學分(不含論文)。
(五)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十五學分(不含論文)。
|
|
第4條
|
論文計畫發表:
(一)申請資格:二年級以上研究生。
(二)申請程序:繳交論文計畫發表申請書,並製作發表計畫之宣傳海報張貼於校內。
(三)辦理時間:上學期十一月底前或下學期五月底前(請於論文計畫發表日二週前申請)。
(四)發表完畢後須繳交指導教師意見書三份(含指導教授)及與會者簽到表至所辦備查。
|
|
第5條
|
學位考試申請:
(一)申請資格(依據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1)論文計畫發表一個月後。
(2)已在有審查制度之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發表乙篇以上,或專利乙項以上,而皆須與研究論文相關,並經指導教授及所長認可。
(3)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選課及修課」之相關規定。
(二)申請時間:
(1)上學期十二月底前或下學期六月底前。
(2)入學身分為在職者,除以第一作者方式,在已有審查制度之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發表乙篇以上與研究論文相關文章外,否則最快僅能於三年級下學期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
(1)繳交論文口試資格審查申請書。
(2)繳交歷年成績單一份。
(3)繳交投稿論文影本或接受函一份。
(4)繳交畢業論文摘要。
(四)學位考試時間:須於申請學位考試30日後,並於上學期一月底前或下學期七月底前舉行。
(五)學位考試委員之組成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實施細則」及本校「亞東技術學院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6條
|
取得本所預研生之大學部學生,其第四學年之第一學期等同研究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
|
|
第7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實施細則」及本校「亞東技術學院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8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