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東技術學院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亞東技術學院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民國99年12月22日99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3月3日98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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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為落實本校辦學理念,因應產業需求,強化學生就業能力與國際競爭力,特訂定「亞東技術學院畢業門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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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98學年度(含) 以後入學之日間部大學部學生; 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研究所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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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辦法所稱之「畢業門檻」,共有二項,學生需達成下列二項方能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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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學生基本能力共分為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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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大學部學生需完成第四條之三項能力;研究所學生需完成第四條之第一、三項能力,始達到基本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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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校所訂之學生基本能力,若未能通過檢核,各執行單位應訂定明確時間並提供完整之能力輔導或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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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證書及證明文件取得為畢業條件之一,申請人如有蒙蔽造假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註銷合格資格及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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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