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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技術學院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亞東技術學院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民國99年12月22日99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3月3日98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為落實本校辦學理念,因應產業需求,強化學生就業能力與國際競爭力,特訂定「亞東技術學院畢業門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98學年度(含) 以後入學之日間部大學部學生; 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研究所學生。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畢業門檻」,共有二項,學生需達成下列二項方能畢業:
一、依本校學則所規定,應修畢規定之畢業學分。
二、應符合本辦法所規範之「學生基本能力」要求。

第4條

學生基本能力共分為三項:
一、專業技術能力:由系訂定指標及實施辦法或細則。
二、社會實踐能力:由學務處訂定指標及實施辦法或細則。
三、語言表達能力:由通識中心、系或群訂定指標及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5條

大學部學生需完成第四條之三項能力;研究所學生需完成第四條之第一、三項能力,始達到基本能力要求。

第6條

本校所訂之學生基本能力,若未能通過檢核,各執行單位應訂定明確時間並提供完整之能力輔導或補救措施。

第7條

證書及證明文件取得為畢業條件之一,申請人如有蒙蔽造假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註銷合格資格及畢業證書。

第8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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