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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技術學院學生休學及延長休學年限辦法

亞東技術學院學生休學及延長休學年限辦法

民國89年3月8日88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2月27日91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0月4日95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7月2日95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月2日96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3月11日96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5月14日96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5月26日97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
民國100年3月9日99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訂定「亞東技術學院學生休學及延長休學年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處理學生休學相關事宜。

第2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得申請休學:
一、因病:應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經本校指定醫院證明。 
二、因服兵役:應檢具兵役單位之書面證明。 
三、因懷孕:應檢具醫院產檢證明。 
四、因生產或哺育幼兒(0至3足歲):應檢具醫院出生證明。
五、因其他特殊事故:需檢具確實有效之證明文件。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缺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者,不在此限。 
二、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因令休學者,須至註冊組辦理休學離校手續。

第3條

學生申請休學,需向註冊組辦理休學手續,填妥「休學申請書」,未成年學生需檢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經導師、系主任認可後(研究生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所長認可),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准辦妥離校手續並繳回學生證,始完成休學程序。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應先完成註冊取得學籍後始得辦理休學。

第4條

經核准完成休學程序者,由註冊組核發休學證明書,並依「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退費。

第5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應以學期為單位,以四學期為限。因服兵役、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休學者不計入休學年限。惟服完兵役或非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期間而辦理休學者,其休學期間應列入休學年限計算。 若休學累計四學期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等無法即時復學者,得檢附證明書提出申請,經核准再予延長一學年。

第6條

學生休學之該學期成績不予計算,休學期間不列入實際修業年限,亦不得返校重(補)修學分。

第7條

學生於學期考試開始日起申請當學期休學者,不予受理。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重病。
二、因懷孕。 
三、因生產或哺育幼兒。 
四、缺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五、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於學期考試後申請休學者,應受學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第八款之限制。

第8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之系(組)相銜接學年或學期之年級肄業。

第9條

學生休學期滿因故無法復學時,須返校辦理退學離校手續,如未辦理,應予退學。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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