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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技術學院學生申請退學作業要點

亞東技術學院學生申請退學作業要點

89年3月8日教務會議通過
93年12月31日93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0月4日95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月2日96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學生自請退學,必須繳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系(組)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含)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定退學者。
七、自動申請退學者。 
八、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其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含)者。

第2條

勒令退學學生,應向註冊組辦理退學及離校手續,並繳回學生證。 自請退學學生,須填具「退學申請書」,經導師、系主任認可後(研究生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所長認可),轉陳教務長、校長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並繳回學生證,始完成退學程序。

第3條

學生辦妥退學手續,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其學籍經核准者,得繳交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一張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核發修業證明書。 但因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或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4條

經公告退學學生,未辦妥退學離校手續者,不核發任何證明。

第5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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