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東技術學院學生申請退學作業要點
亞東技術學院學生申請退學作業要點
89年3月8日教務會議通過
93年12月31日93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0月4日95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月2日96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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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學生自請退學,必須繳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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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勒令退學學生,應向註冊組辦理退學及離校手續,並繳回學生證。 自請退學學生,須填具「退學申請書」,經導師、系主任認可後(研究生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所長認可),轉陳教務長、校長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並繳回學生證,始完成退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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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學生辦妥退學手續,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其學籍經核准者,得繳交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一張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核發修業證明書。 但因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或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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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經公告退學學生,未辦妥退學離校手續者,不核發任何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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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