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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技術學院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亞東技術學院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民國89年3月8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2月31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3月6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經各所、系推薦並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各大學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學院校研讀或修讀學分者。 
(三)經本校選派為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學院校交換學生者。 
(四)經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五)依本校「與國外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至國外學校修課者。 
(六)依就讀所、系課程或研究需要經系所推薦出國觀摩或見習者。 
(七)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八)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九)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十)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第3條

第二條所稱之國外大學院校,係指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第4條

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一)以事假、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超過上述規定者,以辦理休學為原則。 
(二)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之休學期限為限,但奉派出國參加國際活動或競賽,得酌情延長其休學年限,延長時間以一年為限。 
(三)以實習出國者,以三個月為原則。 
(四)依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以一年為限,進修期間應辦理休學,休學以一學年為限。 
(五)依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出國者,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5條

學生經核准出國進修者,其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依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酌予採認。 學生依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之規定出國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國期間所修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採認,其出國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經核准出國者,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第6條

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委託他人代理註冊)或考試。

第7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8條

役男應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公布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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