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東技術學院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亞東技術學院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民國89年3月8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2月31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3月6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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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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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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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第二條所稱之國外大學院校,係指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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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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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學生經核准出國進修者,其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依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酌予採認。 學生依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之規定出國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國期間所修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採認,其出國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經核准出國者,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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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委託他人代理註冊)或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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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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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役男應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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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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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公布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