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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技術學院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亞東技術學院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民國92年2月27日91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訂定
民國92年6月30日台技(四)字第0920092018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6年11月14日96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12月5日台技(四)字第0960186053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8年5月26日97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6月11日台技(四)字第0980096986號函准予備查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本校學籍規則訂定之。本校各研究所辦理碩士學位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2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年限內除論文外,修畢該研究所規定之課程與學分並完成論文初稿。
(二)通過各研究所自訂條件。

第3條

碩士學位考試由各研究所排定時間與地點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於1月31日前;第二學期最遲於7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研究生,應於考試前30日,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並檢送歷年成績單及論文提要各一份,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送教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始得參加學位考試。

第4條

各研究生之學位考試應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委員由研究所擬訂建議名單3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簽請校長遴聘之。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有卓越成就者。 
第三、四款之資格,由該研究所認定之。

第5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行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位考試時間及地點應於考試日一週前公告。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考試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應全數出席。
(四)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6條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外國語文撰寫之論文,應附中文之論文摘要。論文之格式、用紙暨裝訂規範另訂之。

第7條

研究生應於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檢索系統上線建檔論文摘要,相關程序另訂之。

第8條

學位考試成績及格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如有一位以上(含)考試委員評分不及格,即使總平均分數達70分以上仍以不及格論。
(二)學位考試之複試成績達70分以上者,概以70分計算。
(三)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以不及格論。

第9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經論文修改完成且指導教授同意後,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複試,複試得至修業年限屆滿,複試成績達第八條及格規定者以及格論。

第10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第一學期應於2月28日;第二學期應於8月31日前繳交附有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簽名通過之論文。各所應俟研究生繳交論文後,始得將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第11條

通過學位考試但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論文修正及繳交者,將視為延修生,並將學位考試成績保留於系所辦公室,俟論文修正及繳交後,始符合畢業資格,且視為繳交論文該學期之畢業生。論文之修正期間,不需再提學位考試申請,但須完成註冊程序。論文之修正,最遲應於修業年限屆滿之當學期完成。

第12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撤銷其學位,並追繳已授之學位證書。

第13條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之關係人,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第14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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