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東技術學院資訊與通訊工程研究所研究生助學金工作施行細則
亞東技術學院 資訊與通訊工程研究所
研究生助學金工作施行細則
經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決議通過(97.09.26)
經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9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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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為鼓勵本所清寒、優秀及志願協助本所從事研究、教學、行政工作之研究生,依據「亞東技術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並依據「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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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所助學金之申請、審核及工作內容之分配,以每學年一次作業為原則,錄取推薦名單需經所務會議審核通過,並將推薦名單送教學促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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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研究生申請助學金需符合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之申請資格,並完成註冊手續與選課程序,得於開學二週內填具「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表」、「教學助理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得於開學第三週公告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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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所助學金申請資格以研一生、且未在校內外擔任專職者為優先,申請未滿額時得以由其他研究生申請。每學年錄取名額及助學金額度,則以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申請公告為主。本所助學金以補助一學年(十個月)為限,受領期間為上學期9月至次年1月,下學期2月至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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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申請錄取者每月需完成分配之工作要求,確實填寫「研究生助學金工作時數紀錄表」,每月工作時數至少需滿12小時,未完成時數者需協助支援行政辦公室,並由負責督導教師或助理簽核該表,每月1日前準時交至本所辦公室助理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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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領取助學金補助之研究生,依照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辦法」、「教學助理考核要點」執行工作分類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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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研究生若工作不力或擔任教學助理學期末達本校TA評量標準,以及觸犯校規、辦理休、退學時,將由系所提出不適任名單送交所務會議審議,經審議後應停發或追回該生之助學金得由其他推薦或清寒研究生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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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工作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辦理。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